超龄务工摔伤拒赔:法律完善与执行鸿沟
2026年5月30日下午,62岁的农村务工者在大兴区一处建筑工地上搬运建材时,因架子不稳从高处摔落,左腿骨折,医疗费近3万元。雇主张某支付部分费用后,以"自己不小心"为由拒绝继续承担。当伤者家属找到建筑公司时,得到的答复是:已过退休年龄,不构成劳动关系,不能算工伤。
[IMG:1]这一答复并非个案。在中国建筑业长期存在的违法分包链条中,超龄劳动者往往处于最脆弱的末端。他们经人介绍进入工地,与包工头形成口头雇佣关系,无劳动合同、无社保缴纳记录,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便以"超龄""非正式员工""个人雇佣"等理由推卸责任。
从全球视野审视,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是各国老龄化社会共同面临的课题。随着人口结构变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从事体力劳动的群体在各国建筑业、服务业中持续扩大。如何界定这一群体的劳动身份、如何覆盖其工伤风险,考验着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弹性与包容性。
[IMG:2]中国司法实践对此已有明确回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相关答复中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2026年7月1日生效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超龄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核心权益。
法律层面的完善为维权提供了依据,但执行层面的落差依然存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某,本身已违反建筑领域用工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意味着,无论伤者与张某之间是何种雇佣关系,建筑公司均无法免除其工伤保险责任。
[IMG:3]然而,法律条文与工地现实之间存在显著距离。超龄务工人员普遍缺乏证据留存意识,用工协议、考勤记录、工资凭证等关键材料往往缺失。在工伤认定申请的一年时效期内,他们需要同时完成证据收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监察投诉等多项程序,维权成本较高。部分用人单位正是利用这一信息不对称和程序复杂性,拖延或拒绝承担责任。
2026年9月3日北京市12348热线平台公布的这一典型案例,折射出超龄劳动者维权通道的逐步拓宽。从热线咨询到法律援助,从劳动仲裁到人民调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超龄务工人员提供了多层次救济路径。但机制的存在不等于机制的有效运转,如何降低超龄劳动者的维权门槛、如何强化对违法分包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仍是需要持续突破的环节。
[IMG:4]从更宏观的视角观察,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难题的本质,是劳动力市场灵活化用工与社会保障制度刚性之间的张力。当法律已明确超龄务工人员享有工伤保障权利,用人单位仍以"超龄"为由拒绝赔偿时,暴露的不仅是个案中的法律认知偏差,更是违法分包模式下系统性风险转嫁的惯性。***这一问题,需要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加大对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推动工伤保险覆盖至每一个实际用工环节,而非仅停留在纸面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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