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51亿元罚单看反垄断执法的深化
2026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其中,陕西省水泥协会因组织13家企业达成横向垄断协议,被处以罚款的案件引发关注。该案中,涉案企业合计被罚约4.51亿元人民币,协会自身被罚款50万元。这一数字不仅反映了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也标志着中国反垄断执法在行业协会领域的进一步细化。

回顾案件脉络,调查始于2019年7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案,查明在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涉案企业在协会组织的会议、聚会及微信聊天中,多次商议水泥销售价格并达成一致。随后,这些企业在统一时间实施了相同或相近幅度的涨价行为。水泥作为基础设施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的基础性材料,其价格波动直接关联工程成本与民生保障。
司法终审厘清“行政指导”法律性质
在行政处罚作出后,陕西省水泥协会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2022年6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发出《行政指导书》,提出12条整改意见。协会认为该指导书具有强制性,应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然而,司法程序最终驳回了这一主张。
202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协会全部上诉,维持原有处罚。最高法在二审中指出,虽然《行政指导书》中使用了“不得”“应当”等措辞,并要求定期报送自查报告,但其内容主要为重述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要求。这种行为旨在通过提醒、建议等方式劝导合规,并未设定、变更或消灭具体权利义务,不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法律效果。因此,它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行业自律与法治框架的平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中曾强调,本案裁判明确警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作为首例涉行业协会反垄断行政案件,其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具有标杆意义。它划定了行业协会的行为边界:协调工作不能异化为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干预市场竞争的工具。
从全球视角观察,主要经济体均对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欧盟与美国在处理类似卡特尔行为时,同样注重区分正常的行业交流与非法的价格共谋。中国此次通过司法终审确认行政指导的非强制性属性,既维护了行政执法的效率,也保障了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参考。对于行业协会而言,完善内部竞争合规制度,已成为依法合规经营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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