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被侵权即算"发表":9月1日著作权新规落地
林远(化名)第一次认真研读司法解释,是在2024年的冬天。那时,他发现自己备份在私人云盘里的三十余张城市建筑摄影作品,被某商业图库平台爬虫抓取并公开售卖。当他准备起诉时,对方律师抛出一个令他措手不及的抗辩:这些作品从未经你本人或经你许可"公之于众",如何认定侵权?——这个在司法实践中纠缠多年的争议点,即将在十天后迎来明确的答案。
2026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9月1日起施行。被修改的这份文件,正是法释〔2002〕31号——一份诞生于2002年、在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后已做过适应性调整、如今再次因实践需求而细化的司法指引。二十余年间,从纸质传播到数字洪流,从街头雕塑到美术馆展厅,著作权的边界始终在技术与市场的碰撞中被重新定义。
[IMG:1]此次修改的首要突破,直指"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原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公之于众"须"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公开。而《决定》删去了这一限定,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据最高法公开信息,作出这一修改的主要考虑是:目前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均认可,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被公开,亦属于公之于众。这意味着,林远们面对的"被侵权后反而难以确权"的困境,将从规则层面得到回应。
第二个变化发生在美术馆的展厅里。周末,艺术爱好者陈薇(化名)站在市立美术馆的一幅当代油画前,举起手机拍照。她并非专业创作者,只是习惯将看展记录分享至社交媒体。过去,原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将合理使用的范围限定于"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室内展馆中的作品是否可被拍摄、再行使用,长期存在模糊地带。此次《决定》将"室外"二字删除,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保持一致。但《决定》同时增加了限制性但书: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虽可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公共及商业性的美术馆、展览馆被纳入"公共场所"后,观众拍照分享的日常行为有了更清晰的合规空间,而著作权人对于作品展览积极性的顾虑,亦被纳入了平衡考量。
[IMG:2]在城市的另一端,某都市报新媒体编辑周明(化名)正在处理当天的数字版面。他的工作是将纸质报纸内容以原格式上传至网络平台。此前,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能否覆盖数字化版本,一直是行业内的灰色地带。此次《决定》将原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中的"报纸、期刊"明确限定为"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同时新增一款规定: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法定许可,"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据最高法公开信息,这一调整的主要考虑是,当前报纸、期刊行业已从传统纸质媒体扩展到网络数字媒体,将报纸、期刊版面以原格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可视为纸质转载方式的合理延伸;但除此之外的其他形式网络传播,则不适用法定许可。
一位长期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化名)向记者表示,此次修改的底色是"严格保护"与"合理平衡"并重。"公之于众"标准的厘清,降低了权利人在侵权场景下的举证门槛;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表述调整,回应了公共文化空间日益室内化的现实;而报刊转载条款的数字化界定,则是在传统媒体转型与网络传播秩序之间寻找支点。记者注意到,最高法在发布《决定》时特别强调,修改过程中经历了"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
截至发稿,记者就新规施行后具体案件的裁判尺度变化,尝试联系多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未获进一步回复。9月1日之后,林远的诉讼材料里将多一条明确的法律依据;陈薇在美术馆按下快门时,对"合理范围"的边界将有更具体的感知;而周明在点击"发布"按钮前,仍需仔细区分:这一版内容,究竟是报纸的数字延伸,还是一次需要另行授权的网络转载。法律的修订完成了,但它在具体生活中如何展开,仍需要个案与时间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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