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4个月车被拖走:融资租赁“以租___”背后的所有权迷雾

一场凌晨发生的“车辆失踪”

8月1日凌晨,海南海口,张女士停放在家门口的沃尔沃轿车不见了。

起初她以为是车辆被盗,随即报警。警方调查后确认,车辆系被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拖走,理由是张女士已连续四个月未支付租金。

张女士告诉多家媒体,这辆沃尔沃裸车价约38万元,落地价超过40万元。2023年底购车时,她支付了首付款,剩余约30万元通过4S店推荐的金融方案办理。根据她提供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的租金总额为369210.60元,分60个月支付,每月租金6153.51元。

车辆被拖走时,车内还放有证件、银行卡及其他个人物品。经警方沟通后,存车场地退还了这些物品。

融资租赁购车逾期被强行拖车引争议:是以租代买,还是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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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还是“租赁”?一份合同两种理解

张女士一直认为自己办理的是普通银行贷款——涉事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行驶证》上,“所有人”一栏都填着她的名字。只是在登记栏中有一项备注:该车在2023年11月17日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直到车辆被拖走,张女士才重新查阅合同,发现自己签的是一份融资租赁合同。

她提供的一份2023年购车销售合同中,第六条出现“乙方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等表述。张女士称,当时销售人员向她介绍的也是“分期”“月供”等内容。

但涉事4S店的销售人员则向多家媒体表示,店内当时主要推荐“厂家金融”产品,张女士知晓并签署了相关金融产品合同。“如果当时她不接受这个租赁合同,她怎么会签名?”该销售人员称,之所以推荐该方案,部分原因是“通过率高”。该销售人员认为,购车合同签署完成后,后续收车纠纷主要发生在车主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已经与4S店无关。

值得注意的是,张女士提供给记者的材料中,《售后回租赁合同》明确提到“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物”“租金”等内容,《融资租赁信息确认函》也有张女士的亲笔签字。并且,涉事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一直不为她持有。

张女士承认,今年4月起因经济原因开始出现逾期,曾就还款困难与相关人员沟通,希望协商处理。“我不是不承认欠款,也不是不愿意还钱。”她说,自己无法接受的是,在没有经过法院裁判的情况下,车辆被直接拖走。

“以租***”的行业底色

张女士的遭遇并非孤例。

汽车领域所称的“以租***”,一般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消费者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向特定汽车销售方采购指定车辆,并将其租给消费者,消费者定期支付租金,租期内车辆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消费者仅有使用权,租约期满后一般约定消费者象征性支付一笔买断费,从而取得车辆所有权。

这种模式看似门槛低、灵活度高,但多名消费者反映遇到了“坑”——租车时对方满口承诺,只谈优点,在实际用车、退车过程中却设下诸多限制,退租或维权困难重重。

2025年9月,《法治日报》报道称,部分公司展示虚假跑车流水,故意模糊“以租***”合同性质,用话术将其包装成普通租车合同,承诺可以退租,让消费者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匆忙签约。一些合同条款权责不对等,条款大多倾向保护公司利益,而对消费者义务、违约责任规定细致严苛。

更有甚者,部分公司利用“融资租赁”名义规避汽车销售监管,通过“挂靠物流公司”“第三方贷款”等操作模糊业务边界,导致消费者维权时面临“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困境。

拖车争议:合同权利与程序正义

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径行收回租赁车辆”。如果消费者签署了此类条款,出租人收回车辆具有一定合同依据。但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必须以合同解除为前提,且应遵循“发出催告函,通知解除合同,和平收回租赁物”的程序。

问题在于,“和平收回”在实践中如何界定?

2026年5月,山东鱼台县一起融资租赁拖车案引发行业广泛关注。盛世闽商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对抵押汽车贷款逾期客户采取“清收拖车”方式索要高额拖车费或变卖车辆抵债,该公司6名员工及2名外包人员共计参与拖车66起,被检察***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敲诈***罪提起公诉。

该案辩护人认为,收回抵押在公司名下的车辆仅针对逾期客户维权,且有合同依据,应属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公诉***则认为,闽商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多处违反民法典规定,显失公平。

截至2026年5月,该案一审经历三次庭审后仍未宣判。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雅竹在行业培训中指出,合同约定清晰、催告程序合法、违约行为认定准确是保障收车行为合规的基础。暴力收车、非法侵入、***等行为不仅严重侵害承租人权益,也将使相关责任主体面临法律制裁。

监管的脚步声

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正在收紧。

2025年12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聚焦租赁物核心地位,强化业务全流程规范。值得一提的是,“汽车金融公司开展的汽车相关融资租赁业务也参照执行,体现出监管规则的一致性。”

2025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正式纳入评价范围,重点规范其个人汽车业务。各地亦在加紧***配套细则——重庆于2026年4月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江苏于2026年3月修订印发新版细则。

2025年12月,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风险提示,明确指出“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售后回租)不是车辆抵押贷款业务,二者在费用、车辆所有权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提醒消费者应充分了解相关业务特点,谨慎选择金融产品。

行业清理也在同步推进。截至2025年12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7020家,但其中相当比例属于“失联”或“空壳”机构。天津一次性取消了231家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资质;上海曾列出846家非正常经营类企业。

有法律专家建议,设立专门的汽车以租***消费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监管人员、法律专家、行业代表等构成,当消费者与企业出现纠纷时能快速响应开展调解工作;同时鼓励小额纠纷适用简易仲裁程序,降低消费者维权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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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而未决的赎回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向多家媒体确认,车辆系该公司收回,此前已有工作人员对接张女士沟通车辆赎回事宜。客服人员表示,收车行为结合客户征信、逾期情况综合判定,不存在固定的逾期时间阈值。

张女士称,自己与融资租赁公司就车辆返还及还款方案进行了多轮沟通。对方曾提出一次性结清全部尾款,也提出过支付部分款项并承担停车费、调解费等方案。经过多轮协商,双方目前仍未就最终方案达成一致。

截至发稿,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就张女士一案的具体合同条款及拖车程序合法性作出进一步回应。

(应受访者要求,张女士为化名)

本文由AI辅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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