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食品安全法修订 强化液态食品运输监管与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作出重要调整,重点强化液态食品运输环节安全管控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范围。
一、新增重点液态食品运输许可制度。修订后的第四十一条明确: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施许可管理。从事相关运输的经营者需配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用容器、专业作业人员及管理制度,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准运证。
运输全链条管理同步升级:发货方须核验承运方准运资质及容器安全性;收货方要查验准运证、运输记录并确认容器铅封完好性;承运方则需在容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专用标识,严格执行容器使用规范与清洗消毒流程,严禁混装非食品类物质。
法律同时严禁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的运输记录、容器清洗凭证等关键单据。重点液态食品具体目录及运输管理细则将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委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扩大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范围。在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均在"婴幼儿配方乳粉"表述后增加"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将液态婴幼儿配方产品正式纳入严格监管范畴,实现同类产品监管标准统一。
三、增设运输违法行为梯度处罚条款。第一百三十二条新增三款罚则:对未按规范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经营者,除依前款处罚外,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吊销许可证及5万至50万元罚款;无证从事运输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5万至50万元;对伪造运输单据、未履行查验义务等行为,监管部门将先责令改正并警告,拒不整改的处1万至10万元罚款。
本次修订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条款调整,重新公布实施。此次修法旨在进一步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