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万买车14万投保,车主追讨两年终获部分退费,“高保低赔”乱象何时休?

一张保单上的14万与8.5万

2023年11月,河南商丘的黄先生在山东济南贷款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发票价8.5万余元,税费9870.80元。通过车行老板发来的二维码,他扫码支付6296.49元,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购买了商业险和交强险。

“当时只是扫码签字,没仔细查看保单。”黄先生告诉媒体。直到后来翻看电子保单,他才发现车损险保额一栏赫然写着14万元——比他实际购车价多出5.5万元。

一个简单的问题困扰了他两年:如果只花了8.5万买车,为什么要按14万的标准交保费?如果车辆出险,保险公司到底按哪个数赔?

河南一车主购车只花8.5万,保险按14万算保费!争议:理赔该按哪个标准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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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投保”还是“系统估值”

发现问题后,黄先生从2024年5月起多次向保险公司讨说法。2025年4月,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给他的投诉处理意见告知单显示:经系统核查,投保单、实名缴费授权书等均有客户签字,可确认客户本人知情。保险公司称,承保时黄先生未提供购车发票,公司根据车辆合格证在中保信系统查询车辆市场公允价值后出单,购车发票是投保完成次日才取得的。

2025年6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丘监管分局出具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给出了不同结论: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在投保时验明购车发票,分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此前,商丘监管分局已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排查并内部问责。

2024年1月29日,黄先生拨打95519热线,以“车不打算继续使用了”为由办理商业险退保。保险公司退还了3540.13元,但超额部分的保费始终未退。

河南一车主购车只花8.5万,保险按14万算保费!争议:理赔该按哪个标准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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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补偿费”与一个行业疑问

转机出现在2026年8月。8月14日,大河报报道此事后引发广泛关注。8月19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客户承保退保流程情况说明称,他们将车辆合格证显示的厂牌型号录入系统后,通过行业通用的《律商联讯系统车型库》查询该车型参考价14万元。报价经对方确认后,由黄先生本人实名认证并签字后支付。

同日晚间,黄先生告诉记者,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已经退费2000元。银行交易详情备注显示:“保险纠纷化解补偿费用。”

但争议并未就此终结。类似案例并非孤例——河南安阳赵先生花7.7万元购车,人寿财险却按12万元保额承保。2024年7月,安阳监管分局调查认定,保险公司存在帮助车商虚构车损险保额、未审核购车发票、未履行告知义务等违规事项,已责令整改、严肃问责。

律师:超额部分无效,超出保费应退还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朋乐律师指出,若经证据证明案涉车辆投保时实际市场价值仅为8.5万元,而保单按14万元确定保险金额,则在不定值车损险模式下,该行为构成《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超额投保。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退还相应保费。全损时,赔偿计算标准应为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而非14万元保额。

赵朋乐认为,保险公司“按高额收费、按低值理赔”的操作,违背了财产保险损失填补的核心原则,也与《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立法本意相悖。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则指出,若查实保险员系故意为之,涉嫌消费欺诈,车主可根据情节轻重,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多收保费的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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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保费该按哪个标准收

这起个案暴露了一个普遍性问题:在车险投保环节,保险公司依据第三方数据库的“参考价”确定保额,而理赔时却以车辆实际价值为准——收钱按高的收,赔钱按低的赔。

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解释,保险公司承保时通过系统查询车辆市场公允价值,若车主提供购车发票则会按发票金额承保。但问题恰恰在于,许多车主在购车时通过车行代办保险,并未直接与保险公司沟通,购车发票也未必在投保时同步提供。

针对此案,黄先生可通过四种途径继续主张权利:向保险公司总部或省级分公司投诉;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可拨打12378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申请保险纠纷专业调解;提起民事诉讼。

截至发稿,记者未能联系到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就退费后的后续整改措施作出进一步回应。

本文由AI辅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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