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当天车祸身亡算工伤?公司诉至二审被驳,一条1996年规定成关键

工伤认定的“24小时盲区”

2026年8月,一起劳动维权案例在公众视野中引发讨论。据中工网披露,某公司员工章某于2025年4月26日下午3点提交辞职申请,当日下午4点多获批。当日17时31分许,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认定其无事故责任。

公司主张章某已完成全部离职手续,不再是公司员工,事故不属于工伤。但当地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一条“24时”规定逆转了案件走向

法院判决的依据,指向一份近30年前的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据此,章某虽在当日下午完成离职程序,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应持续到当日24时。事故发生在17时31分,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企业为何“死磕”工伤认定

公开信息显示,涉事公司从人社局认定阶段到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始终持反对立场。有劳动法律从业者分析指出,企业之所以在诉讼上“死磕”,背后是真实的成本考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中,部分项目本身就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支付范畴,一旦工伤认定成立,部分费用需要企业自行承担,而非全部由社保基金支付。

截至发稿,涉事公司未就此事公开回应。

同类案件并非孤例

梳理公开裁判文书可以发现,离职当日工伤认定的争议并非个案。2017年上海一起案件中,王某入职当天辞职,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法院同样认定属于工伤。更早的案例中,多地法院均持类似立场——职工离职日的上下班途中仍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这些判决的共同逻辑是:员工离职当日完成的工作交接等事项,仍属于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常识”与法律的碰撞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该案之所以引发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判决结果挑战了普通人的“常识”——拿了离职证明、交出工牌的那一刻,多数人认为与公司的关系就此终结。但法律以“自然日完整周期”为标准,将劳动关系终止时间锚定在当日24时。这种认知落差,使得判决结果对公众产生了冲击。

另一方面,该案也提醒用人单位:即便员工办完离职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在当日24时之前,劳动关系依然存续。这一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事故,企业仍须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由AI辅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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