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养了他十四年,连一句谢谢都没有”
2026年夏天,湖南涟源的李某在第二次离婚诉讼庭审结束走出法院时,对旁听席低声说出了这句话。他口中的“他”,是前妻杨某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一个自2012年起便随他姓、由他供学、陪他长大的少年。
[IMG:1]据公开信息,李某与杨某于2012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杨某将其与前夫所生之子户籍迁至李某名下,并改随其姓。此后14年间,该继子一直与二人共同生活,直至成年。2025年4月,杨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26年6月再次起诉,李某同意离婚,但提出要求杨某补偿其在婚姻期间为抚养继子所支出的费用。
法律拟制血亲:义务不因婚姻解除而消失
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法院指出,李某与继子长期共同生活并承担抚养教育责任,已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婚姻存续期间,抚养未成年继子女属于继父母的法定义务,而非可事后追偿的经济交易。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驳回李某关于经济补偿的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IMG:2]再婚家庭中的隐性成本与制度边界
据民政部历年统计公报,我国再婚登记数量自2010年以来持续上升,2024年全国再婚人数达487.3万对,占当年结婚总数的近四成。其中,带有未成年子女的再婚家庭占比虽无精确统计,但基层家事法官普遍反映,涉及继子女抚养、教育、财产分配的纠纷呈逐年增长趋势。
一位不愿具名的家事审判庭法官表示:“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抚养继子女是一种‘帮忙’,离婚时理应获得回报。但法律逻辑恰恰相反——一旦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继父母就自动承担起与亲生父母同等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也为继父母提供了另一条保障路径:若继���女成年后具备赡养能力,继父母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依法主张赡养义务,且该权利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灭。但在本案中,继子尚在求学阶段,尚未进入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定情形。
情感付出与法律义务之间的落差
李某在庭后接受简短询问时表示,自己并非计较金钱,而是“觉得这十四年的付出被一笔勾销了”。他提到,孩子初中时曾因校园欺凌情绪低落,是他连续数周接送上下学;高中择校时,他抵押了老家房产支付择校费。“我不是要她还钱,只是希望有人承认这份责任不是理所当然。”
杨某则通过代理律师回应称,婚姻期间家庭开支本就共同承担,继子的生活、教育费用从未单独列支,也不存在李某单方面“代付”的情况。截至发稿,杨某本人未接受直接采访。
社会学者指出,此类案件折射出再婚家庭中情感投入、经济分担与法律认知之间的复杂张力。当亲密关系解体,曾经被视为“家庭内部事务”的付出,往往在法律框架下难以转化为可量化的债权。而法律的设计初衷,正是为了避免将亲子关系商品化,维护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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