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男子购房七年后发现为“凶宅” 起诉卖家隐瞒刑事案历史获赔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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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市民龙某七年前购置的二手房,竟暗藏一段惊悚往事。近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卖家安某未如实披露房屋内曾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判决其返还龙某购房款12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最新公布的判决书获悉,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首任房主遭杀害后藏尸浴缸近20天的恶性案件,对房屋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但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卖家存在主观故意隐瞒,最终作出部分退款的折中判决。

案情回顾

44.5万购得百平住宅

邻居闲谈揭露十年前凶案

判决书显示,2017年9月,龙某通过当地房产中介与安某签订买卖合同,以42万元价格购得新市街一套122.32平方米的住宅,另支付中介佣金、税费等合计2.5万元,总购房成本达44.5万元。该房产交易由安某姐夫吴某代为办理,其收取了1万元定金。

判决书截图

2024年12月,龙某从邻居处惊悉,该房屋首任房主张某甲(音)十年前遭杀害后,尸体被藏匿于卫生间浴缸内,直至20天后因异味扩散才被发现报警。经中介追溯房产档案及与安某姐夫吴某核实,确认安某在持有该房屋期间已知晓此凶案历史,但在交易时未向龙某披露。

龙某认为,这种重大瑕疵导致房屋实际价值远低于同期同地段房价,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差价21万元,并索赔精神损失3万元。其提交的证据显示,同类无事故房屋在2017年的市场价约为21万元,差价主张由此而来。

一审判决

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支持

庭审中,安某辩称其1999年通过兄长购得该房时并不知情凶案,2017年出售时已委托姐夫全权处理,且交易价格系双方自愿协商结果。其代理人指出,现有法律对"凶宅"认定无明确标准,龙某主张的21万元差价缺乏权威评估依据,精神损害赔偿更不属于合同纠纷受理范围。

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无法证实安某存在故意隐瞒行为,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到恶性刑事案件对房屋流通价值的显著影响,结合2017年当地二手房均价、房屋折旧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安某承担部分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法院指出:案涉房屋发生的凶杀案具有社会危害性和道德敏感性,客观上造成房屋市场接受度降低;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安某存在欺诈故意,且龙某未能提供精神损害的医学诊断证明。最终法院支持12万元的房款返还请求,对21万元差价主张和3万元精神赔偿诉求不予认可。

判决书明确,安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退款义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原题为《男子花40余万买房,多年后得知首任房主被杀害藏尸屋内,起诉卖家退还21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