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星泰受贿3.16亿一审获死缓 重大立功等情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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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6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星泰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4年间,刘星泰利用担任山东省无棣县委副书记、县长,无棣县委书记,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山东省编办主任,日照市委副书记、市长,日照市委书记,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便利及职权影响,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业务承揽、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16亿余元。

桂林中院审理认为,刘星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严惩。鉴于其受贿犯罪存在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涉案全部赃款赃物及孳息已追缴到案,同时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于202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刘星泰当庭作最后陈述并表示认罪悔罪,案件审理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