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污染举报村民索赔300万涉罪案:重审改判无罪后检方抗诉 二审17日开庭

小编 63 0

山东淄博村民王长征因怀疑当地企业污染村庄土地,持续进行调查与举报。在环保部门介入调查期间,王长征与涉事企业保安发生冲突并受伤。此后,双方签订赔偿协议,王长征获赔300万元。然而时隔一年,王长征及其子王策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 

王长征父子随后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王长征父子无罪,但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提起刑事抗诉。 

这起历经多次转折的案件此前已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9月10日,潇湘晨报记者从王长征的二审代理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王艳涛律师处了解到,该案将于9月17日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目前已重获自由的王长征之子王策向潇湘晨报记者表示,他和父亲始终坚信自己无罪。他强调,300万元赔偿是针对父亲被打伤一事,与环境污染举报无关,且赔偿协议是在当地政府相关负责人主持下签订的。 

村民质疑铝业公司污染土地 坚持举报维权

王长征是山东省淄博市罗村镇南韩村村民。其子王策在山东日照经营一家旅游公司,王长征此前在日照为儿子帮忙。2018年,为照顾孙辈上学,王长征返回淄博老家。 

回到老家后,王长征发现村里的水源和耕地出现异常,认为这与山东重山集团旗下的山东重山铝业有限公司等子公司的生产活动造成的污染有关,于是开始向上级部门进行举报。

王长征认为企业生产污染了村里土地。受访者供图

2019年8月,王长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先后对南韩村水井内的地下水以及挖出的赤泥进行了检测,并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上级环保部门,引起了上级部门的重视。 

同年12月12日,山东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称,调查发现山东重山铝业有限公司在生产期间,非法堆存氢氧化铝生产尾渣赤泥约8万至14.2万立方米,堆存面积达24.84亩,该赤泥为一般固体废物……南韩村南水井检测显示氟化物超标4.6倍……但尚未发现山东重山集团排放含氟污染物的确定证据,以及机井水氟化物污染的准确来源。

上级部门给王长征的答复。受访者供图

王长征对上级部门的回复并不认可,他表示自己委托的检测机构在赤泥中检测出了重金属。他认为,过多山(南韩村附近)100多亩耕地的废弃,都与山东重山集团造成的环境问题相关。 

2021年6月中旬,王长征参加了由淄川区信访局负责人王某秋在罗村镇政府主持召开的会议。会议计划于6月23日,由王长征陪同淄川区自然资源局相关领导、罗村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等,一同前往南韩村村东、过多山附近,查看受污染耕地的范围,并测量污染面积。 

调查途中遭企业保安打伤 协商获赔300万元 

2021年6月23日,意外事件发生。 

王长征认为山东重山集团一名保安陈某对其进行“盯梢”,双方因此发生冲突,王长征被陈某打伤。 

2021年7月14日的王长征《出院记录》显示:6月23日中午12时47分,王长征入院治疗。出院诊断结果为“局部脑损伤、面部损伤、头皮血肿、耳鸣、头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颈部损伤、左侧3-7肋骨骨折等”。 

王长征就此事向警方报案,当地警方决定立案调查,但一直未能出具伤情报告。 

2021年7月29日,王长征与山东重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协议中称,山东重山集团员工陈某对王长征造成人身伤害,经多方协调,山东重山集团于协议签订之日,自愿一次性赔偿王长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300万元。王长征自收到上述款项起,双方再无任何赔偿纠纷,王长征不再向山东重山集团追究其他责任。

赔偿协议书。受访者供图

王策表示,这份《赔偿协议》签订时他也在场。同时,协议能够顺利签订离不开当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斡旋”,其中包括时任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党委书记李某华,淄川区信访局负责人王某秋对此事也知情。 

协调过程中,罗村镇政府负责人李某华还让他以见证人的身份签订了一份承诺书。王策说:“承诺书的大致内容是不再反映重山集团和南韩村的相关问题,并让我父亲协调好其他几位投诉的村民,劝导他们也不再投诉。” 

“如果没有政府领导出面协调,我们不可能接受这份协议,甚至不会和对方进行谈判。”王策表示,最初对方提出赔偿50万、100万时,他们都没有同意,因为“当时正在气头上”,最终是在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游说下才接受了300万的赔偿金额。 

王策对几次协调过程进行了录音。录音中,王策对签署承诺书表示犹豫,担心会被“反咬一口”,旁边有人劝导他“镇上都参与了,咱区里都参与了,咱现在是合理合情拿到补偿款就行,不出后患,多好啊。” 

王策称,当时李某华表示这份承诺书是王长征对镇政府的承诺,不会交给企业。但没想到,这份承诺书日后成为了他们被指控犯罪的重要证据。 

一年后父子涉敲诈勒索被抓

一审被判寻衅滋事罪 发回重审后改判无罪

2022年6月1日,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以敲诈勒索罪对王长征父子立案侦查。6月27日,王长征、王策被抓捕羁押。 

2023年12月21日,淄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从表面看此案是山东重山集团就王长征被打伤一事达成赔偿协议,赔偿300万元人身损害赔偿,但实质是被告人王长征在长期、频繁投诉给山东重山集团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被该公司保安打伤为借口,借协商之机利用签署赔偿协议的形式达到向山东重山集团敛取巨额财物的非法目的……王长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涉案违法所得3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山东重山集团。

一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王长征父子提出上诉。 

2024年4月17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刑事裁定书》,认为王长征、王策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淄川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淄川区法院重新审判。 

2025年4月28日,淄川区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判决王长征、王策无罪。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长征、王策具有强拿硬要或敲诈勒索财物的主观故意。经查,王长征取得涉案款项是基于重山集团保安陈某打伤王长征,王长征受伤住院治疗,后经李某华等人做工作,王长征在享有一定民事权利基础上与重山集团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结果。公诉机关提供的证实王长征等人多次投诉举报的证据,并不能证实王长征、王策具有强行索财的主观故意。 

同时,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王长征、王策实施了强拿硬要或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亦无法证实王长征、王策利用投诉举报、控告行为强拿硬要或敲诈勒索财物。 

检方提起抗诉

认为无罪判决定性错误 二审即将开庭审理

4月30日,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刑事抗诉书》显示,重山集团对无罪判决不服,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该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导致有证据证明有罪却判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王长征、王策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相关证据确实、充分。王长征以投诉举报相要挟,长期频繁滋扰重山集团的生产经营,强拿硬要巨额财物,为规避涉案风险,假借被陈某个人打伤一事向重山集团索要巨额财物;2018年以来,王长征等人多次举报重山集团,借故向重山集团强拿硬要巨额财物,涉及款项从5000余万元至2000万元不等;王长征所受为轻微伤,系陈某个人行为造成,并非履职行为,与重山集团无关,其从重山集团获得300万元赔偿不合理。其获得赔偿的关键因素是以投诉的方式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罗村镇南韩村两委成员及重山集团侵占集体资产、污染环境等问题。两人具有借投诉举报为名向重山集团强拿硬要财物的主观故意。

刑事抗诉书。受访者供图

两人实施强拿硬要的客观行为证据确实、充分。王长征因被陈某个人打伤而索赔,其被打案已立为治安案件,但王长征一直未做法医鉴定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处理。其参与所谓“协商”的最重要筹码是通过信访举报让重山集团“不安稳”;王长征等人鼓动村民举报重山集团并提出“财物补偿”,长时间多次投诉举报的目的就是强拿硬要巨额财物;“协商”过程中,王长征、王策先后提出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的赔偿要求,是假借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主观故意。 

两人利用投诉举报强拿硬要财物的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认为,王长征等人的信访举报、堵路等行为对重山集团形成了强制,导致企业多次停产停工等。综上所述,淄川区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定性错误,属于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却判无罪。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王策对潇湘晨报记者重申,他和父亲始终坚持自己无罪,300万元赔偿是针对父亲被打伤一事,与举报无关,相关协议也是在当地政府相关负责人主持下签订的。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被王策指全程参与协调赔偿事宜的公职人员、时任淄川区罗村镇党委书记李某华,已调任淄博市另一个区的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李某华在一审判决书的证言中提到,之所以参与协调双方和解,主要有四方面原因:王长征长期投诉给当地造成巨大维稳压力;南韩村另一起强拆案导致村书记张某被刑拘,想通过王长征协调被强拆方以争取从轻处理;王长征与山东重山集团员工发生冲突受伤,其要求处理;2021年5月,他在考察公示期间,王长征等人到上级组织部门投诉,称其是山东重山集团负责人李某的保护伞等。 

李某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自己确实参与了协调,但当时对300万的赔偿金额并不知情。 

出庭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9月10日,潇湘晨报记者从王长征二审代理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王艳涛律师处确认,该案将于9月17日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题为《山东淄博村民投诉企业污染被打获赔三百万后被判刑,重审改判无罪检方抗诉,二审将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