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花费2万元竞得的是玛莎拉蒂,
结果收到的竟是辆‘玛莎款低速代步车’。”
9月8日,广东消费者冯先生向媒体反映,其于6日在某网络拍卖平台成功竞拍一辆车标酷似玛莎拉蒂的电动代步车(俗称“老头乐”)。
据拍卖页面信息显示,该标的物起拍价166元,标题标注为“2025新款 玛莎款 新能源电动低速代步汽车”,车辆标识与玛莎拉蒂品牌商标存在高度相似性。标的物属性栏明确为全新商品,机动车分类标注为商用车,动力类型为纯电动。

公开报道显示,此类低速电动代步车因未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无法办理注册登记和投保机动车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获得法律保障,目前已被多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禁止上路行驶。
9月7日,冯先生因发现竞拍标的与预期严重不符提出悔拍申请,拍卖机构工作人员表示可办理悔拍手续并退还保证金,但需扣除900余元违约金及200元平台服务费。
对此处理方案冯先生提出异议:“违约金标准过高,况且使用高仿豪车商标本身就涉嫌违规,平台通过模糊表述误导消费者竞拍,我的合理诉求是全额退还保证金。”

玛莎款“老头乐”(左)与玛莎拉蒂车标(右)对比
该拍卖机构在接受采访时强调“拍卖标的明确为‘玛莎款’代步车而非玛莎拉蒂品牌汽车”,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商标混淆质疑未予正面回应,仅表示已同意冯先生的全额退款申请。截至发稿,平台已下架全部涉嫌仿冒豪车标识的低速电动车拍卖信息。
围绕此次消费纠纷,法律界人士就拍卖合同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商标合规性等问题展开专业分析:该拍卖合同是否构成可撤销情形?平台是否未尽告知义务?仿冒商标行为是否违法?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华商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任曾铁山律师对此作出权威解读。
1、该拍卖合同是否因重大误解或欺诈而可撤销?拍卖机构未明确告知车辆真实属性,是否构成违约或欺诈?
曾铁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或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消费者因平台宣传误导,误将无法上牌上路的低速代步车当作正规新能源汽车竞拍,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符合重大误解的法定情形,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若拍卖机构明知标的物为禁止上路的“老头乐”,却通过近似商标、模糊表述等方式隐瞒真实信息,诱使消费者错误竞拍,则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同样可据此主张合同撤销。
2、拍卖机构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能否以“误导性宣传”为由主张退款或赔偿?
曾铁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拍卖机构未明确标注车辆的法律属性、使用限制等关键信息,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证明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情形后,主张退还购车款项并赔偿合理损失;构成欺诈的,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经营者支付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3、玛莎款“老头乐”使用与玛莎拉蒂近似的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拍卖机构销售此类高仿商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曾铁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涉事车辆所使用的标识与玛莎拉蒂“三叉戟”注册商标构成高度近似,客观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主观上具有攀附知名品牌商誉的故意,且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已构成商标侵权。
拍卖机构通过“玛莎款”等暗示性词汇,结合近似商标图片进行宣传,足以使公众误认为商品与玛莎拉蒂存在关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七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题为《以为花2万拍下了玛莎拉蒂,没想到是“玛莎款老头乐”?律师解读→》)